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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條件對象和補助資金管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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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管理,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皖發〔2019〕1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全面實施零基預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省財政廳與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管理的用于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等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其中,用于中央財政資金配套部分,同時遵守中央財政相關規定。
第四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根據零基預算管理規定、政策實施情況及工作需要,開展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使用管理政策。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加強溝通會商,遵循“目標明確、分配科學、統籌協調、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資金。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參與制定農業發展相關規劃,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績效目標,按時下達資金,牽頭資金績效管理,根據績效結果等提出對資金保留、壓減或取消的意見,加強資金使用監管。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制定農業發展相關規劃,加強與省財政廳溝通會商,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績效目標和工作任務,對相關基礎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具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加強對資金使用過程監管和結果應用。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分解下達資金預算、牽頭本地區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管理。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儲備管理、項目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資金和績效目標、工作任務分解建議方案,具體開展本地區資金使用監管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持對象和支出范圍
第六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等。
第七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并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資金執行情況動態調整:
(一)糧食穩產保供。主要用于支持糧食生產發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工作補助等。
(二)科技強農。主要用于支持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科技特派員)、種業發展、農機全程社會化服務及新型農機推廣應用、高素質農民培訓等。
(三)補貼惠農。主要用于支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獎補、大豆玉米帶狀復合種植補貼等。
(四)產業富農。主要用于支持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及農業產業融合發展、鄉村振興實績考核獎勵等。
(五)農業生態保護。主要用于支持秸稈綜合利用、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耕地質量和土壤墑情定位監測、畜牧業發展等。
(六)農業安全生產。主要用于支持農作物重點病蟲害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認證農產品管理、動物疫病防疫、農村金融創新試點等。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八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現代農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九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先建后補、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具體資金補助方式及使用要求,結合專項工作開展需要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十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任務清單)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根據政策目標、任務特點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資金測算分配??山Y合實際情況,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審計監督檢查情況等進行適當調節。
資金分配結合項目情況適當向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皖北地區、大別山革命老區等傾斜。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不得超進度撥付資金或滯撥資金。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部、省財政廳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工作任務相匹配原則進行使用管理,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工作任務根據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各地不得超出工作任務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省級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市縣政策任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和年度資金額度、績效目標、任務清單、實施要求等,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制定本地資金使用方案,原則上在收到下達資金文件30日內將資金明確到具體項目,有序抓好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所轄縣(市、區)資金使用方案匯總后,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資金使用方案報備后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項目庫建設,提前謀劃儲備項目,在安排涉農項目資金時,原則上應從項目庫中擇優確定項目,加強項目有序實施,防止“錢等項目”;入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連續三年未實施的項目自動出庫,再次入庫按照新項目管理。加強對項目申報、立項管理,為財政部門按規定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加強和規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項目,不得由中介機構直接代理,不得將財政補助資金用于支付中介費用。加強項目實施質量管理,科學制定行業標準,加強項目實施相關資料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運用。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資金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六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照績效管理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轉移支付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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