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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動態管理實施細則!陜西省綠色工廠申報條件、程序、材料
陜西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動態管理實施細則的內容整理如下,針對陜西省綠色工廠申報條件、程序、材料,需要申報的陜西企業有不明白的金額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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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我省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全面推廣綠色制造,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包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第三條 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認定、管理和撤銷等工作。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省級綠色制造名單進行管理。
第五條 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受理認定申報的截止日期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知文件為準。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綠色工廠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綠色工廠創建標準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認定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認定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第七條 綠色工業園區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省級以上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
第八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二)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進行評價。各市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省級綠色工廠,優先認定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第九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市級主管部門要將新、改(擴)建項目作為重點,建立綠色制造“苗子”儲備庫,高起點開展項目建設。逐步將轄區內工業企業和園區全部納入儲備庫,引導入庫企業、園區對照綠色工廠(園區)標準實施綠色化改造。
市級主管部門要將儲備庫中符合基本條件、創建意愿強的工廠和園區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收到的申報材料,組織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創建工作。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企業資料進行匯總,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擇優確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
第十四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準,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已認定的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管理,綠色制造名單內單位應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六條 市級主管部門對納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和園區應加強指導檢查,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七條 省級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九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對涉及到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省級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市級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省級綠色制造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對于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細則第十七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二條 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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